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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农机技术推广站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通辽市农牧业局通农牧字[2005]168号文件《关于印发〈通辽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了加强我站各项工作的群众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开、民主、廉政、勤政、高效为基本要求,加强我站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依法办事效率,促进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依法行政,促进农牧业发展的总体原则。
(二)有利于提高公正透明,促进民主监督的原则。
(三)有利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三、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
1、农机技术推广工作。
2、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受理工作。
3、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农机经营网点审定工作。
5、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对内公开主要内容:
(1)机关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公开。
(2)议事办事程序,办事方法,办事结果公开。
(3)人事制度公开,职工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公开。
(4)财务制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公开。
四、公开的形式
对外公开主要采取以互联网和本单位政务公开挂版专栏。
对内公开主要采取公开专栏和全体职工会议通报形式。
五、领导机构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组 长:孙建祥
副组长:肖吉祥
成 员:陈立军,佟飞宇,刘继权,吴长海,那日苏。
六、工作责任
1、一把手负总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由投诉办承办,分管副站长负责。
3、各部门和全体职工,要各尽职责,全体联动,突出重点,努力取得实际效果。
通辽市农机技术推广站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受理工作政务公开
一、工作职责
1、 宣传贯彻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受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案件;
3、 指导旗县区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二、办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内蒙古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受理规定》
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三、受理条件
凡在通辽市境内的农机使用者包括农民、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发现其农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向我站投诉。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以受理:
1、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投诉;
2、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且没有新情况的;
3、凡属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的;
4、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的;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6、被投诉产品的型号规格无法鉴定的;
7、因用户未按产品说明书使用、保养、维修、自行拆卸而造成损失的;
8、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
四、受理程序
1、对农机使用者的所有投诉予以登记,并填制《投诉受理登记册》。
2、凡予以受理的投诉案件,需由投诉人或受理员代填《受理登记卡》,并记录投诉理由和事实经过及整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说明。
3、受理员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查了解核实投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并对实物或现场进行勘验,形成案件调查笔录。
4、在处理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对产品质量状况原因存在争议且需检验认定的,我站将委托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填制《检验委托书》。
5、当投诉事实核实清楚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由受理员召集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受理员填制《调解协议书》,由投诉者、被投诉者、受理员签名,并加盖站公章,分别送达当事人。
6、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受理员及时填制《终止调解协议书》,加盖站公章,分别送达当事人。
五、服务承诺
1、对比较简单案件经受理后,自接到投诉材料之日起2日内确定是否受理,10日内调解结案。
2、对情况复杂的投诉案件,10日内确定是否受理,30日内调解结案。
通辽市农机技术推广站 (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投诉站)
2005年9月20日
通辽市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政务公开
一、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生产、经销、维修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3、对农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工作原则:
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农机市场经济秩序,严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机商品的不法行为。
三、办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内容:
1、每年二次对农机产品集散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抽查各旗县区农机生产、销售、修理网点。
2、检查各网点经营服务资格证和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证,对所经营的农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查阅、复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它材料。
4、对有严重质量问题不封存将产生社会危害的产品和重大质量嫌疑的产品或属于案件证据的采取现场封存和异地封存措施。
5、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明确执法依据的,可在违法行为现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6、对拒绝接受检查或擅自启封、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的农机产品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除进行行政处罚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服务承诺:
秉公执法,照章办事,严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注重执法服务质量。
通辽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投诉站)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政务公开
一、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
2、负责制定年度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3、负责本地区农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工作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法》(试 行)
三、工作程序
1、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2、组建考评小组。
3、在鉴定前30日发布鉴定公告。
4、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准考证。
5、根据报考的职业(工种)、等级及人数,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6、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考核和技能考评。
7、按照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对鉴定成绩汇总。
8、上报鉴定成绩及被鉴定人名单。
9、对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四、 收费依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价费字[2000]54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经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收费项目 各工种二类收费标准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理论考核 技能鉴定 合计
初级工(五级) 60.00 100.00 160.00
中级工(四级) 60.00 140.00 200.00
高级工(三级) 60.00 190.00 250.00
技师(二级) 60.00 300.00 360.00
高级技师(一级) 60.00 480.00 540.00
五、服务承诺
在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鉴定规则、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清正廉洁,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确保鉴定质量。让被鉴定人员心阅成服,满意而归。
通辽市农机技术推广站
20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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